天津设有巡抚。

        天津巡抚是明朝先后设置的42个巡抚之一。

        设置天津巡抚主要为了保卫京师的安全。

        万历二十五年(1597)设置,二十七年(1599)撤销。天启元年(1621)复置,复设之后直到明末。

        天津巡抚管辖天津当地的都指挥使司(军事)、布政使司(治民)、按察使司(察吏),为实际上的省级政区长官。

        第一次设天津巡抚,是因为日本侵略朝鲜。

        明朝一方面发兵朝鲜援救,另一方面在天津设巡抚,以加强海上防卫,保卫京城。

        当时的天津巡抚的辖区也很特别,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七年初置时,专治海上事务,并无陆地辖区,天津地面上各种事务仍归保定巡抚管辖。

        第二次设天津巡抚,则是因为后金连续攻克沉阳、辽阳等地,紧急派遣天津巡抚,也是要其“专饬海防”,防备后金从海上攻入,保卫京师的安全。

        天启元年复置时,天津巡抚才有了陆上辖区。

        据史料记载,当时天津巡抚辖河间府全境,顺天府的武清、宝坻二县,永平府的滦州、乐亭二地及附近海岛,天津兵备道各军事单位也归天津巡抚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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