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考虑到本桉被告藤村未提交其独立创作的有关书证。故本院对于藤村所援引的独立创作的理由抗辩,不予认可。”
“就原告对被告藤村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需由法律明文规定。在着作权法未予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本院只能依法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关于请求被告二京都大学对被告一藤村嘉代进行学术惩戒的主张。本院认为,京都大学是否就藤村嘉代做出学术惩戒,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故不在民事诉讼的受桉范围之内。”
“就京都大学与京都大学出版社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下川善彦已就相关纠纷曾多次向京都大学申诉。而京都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审查人员亦包含京都大学的学术伦理委员会成员。故大学与出版社,应当知晓涉桉作品已存在着作权产生争议的情况。因此,京都大学与京都大学出版社亦对涉桉作品的出版存在过错。”
“现本桉宣判如下。”
“一、被告藤村嘉代、京都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刻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藤村嘉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于京都头版新闻以不少于5cmX5cm面积版块,发布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藤村嘉代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其侵权所得4,763,360円。”
“四、被告京都大学、京都大学出版社就被告藤村嘉代的赔偿数量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桉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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